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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猾的QF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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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0 22:3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谁在做空中石油?
一度“风光无比”的中石油的遮羞布,在18号早盘反复试探了16.7发行价后,突然几分钟内,大笔的卖单直接击穿16.7,并顺势直接打到-5%以下。
新浪首页文章《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看来外资的力量确实了不得
人家敢在资金进入的同时继续“看空”中国股市—那个被骂作卖国贼的***
哪些喊破了嗓子的基金与知名经济学者们当自愧不如!

不知能否迎来一个久违的红色星期一!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0日 21:36 证监会网站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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